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赴港澳探亲、旅游、逗留、其他签注须知
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赴港澳探亲、旅游、逗留、其他签注须知来源:珠海市公安局
注意事项:(一)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相关规定,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询问,并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二)《往来港澳通行证》可与签注同时申请,也可单独申请。单独申请获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后,如需前往港澳地区,仍须本人亲自申请相关事由的签注(符合代办情形的除外),申请时需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申请材料。(三)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原签注申请受理部门申请签注的(港澳旅游签注、澳门商务签注除外),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申请办理赴港澳三个月签注的,《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须大于申请日期3个月加20天;申请办理赴港澳一年签注的,《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须大于申请日期1年加20天。同一申请人不能申请同一前往地两个(含)以上的有效签注,再次申请同一前往地的签注时,已持有的有效签注将被覆盖。(四)首次申请、换、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以及持有广东省外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首次在珠海申请签注的,提交经广东省公安厅照片检测中心测试合格的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规格48X33mm)及该照片回执(照片基本要求:不得对伤疤、痣、发型等人像特征作技术处理,申请人头发不得遮挡眼睛,不得化浓妆等)。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上只能签发一个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有效签注。因此,申请新的签注时请确认已无有效签注,否则将覆盖前一签注。(五)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广东省户籍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户籍地或工作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非广东省户籍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户籍地或登记备案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每次申请均须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所申请的证件种类、港澳签注前往地、次数、时限必须与单位出具的函件意见一致。(六)军人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须由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每次申请均须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所申请的证件种类、港澳签注前往地、次数、时限必须与单位出具的函件意见一致。(七)《往来港澳通行证》已预存指纹信息或同意免登记使用港澳地区自助通关的持证人须按内地自助通关的相关规定和港澳地区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自助通关。(八)申请人可通过“广东出入境”微信公众号查询办证进度。 往来港澳通行证一、申请对象(一)内地居民(广东省户籍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户籍地或工作地办理,非广东省户籍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户籍地或登记备案地办理);(二)驻珠部队的现役军人;注:申请人须本人提出申请,并如实回答有关询问。二、申请材料(一)提交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未满16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申请人,可交验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在申领、、换领、补领期间,须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须提交军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须由监护人陪同办理,须提交监护关系证明(如出生证明)以及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无法陪同而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监护人委托书原件以及陪同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十六周岁(含)以上的申请人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须现场采集指纹信息。十六周岁以下的申请人如其监护人提出指纹信息采集要求的,可以现场采集;(四)申请人因手指伤病无法捺印指纹且受理机关无法判断的,需提交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并在手指伤病痊愈后到受理机构换发护照、补采指纹;(五)非广东省户籍居民申办手续与户籍地一致,须提交与户籍地出入境管理部门要求一致的材料。三、往来港澳通行证换发、补发(一)换发、补发的情形1.《往来港澳通行证》损毁、遗失或者被盗抢的;2.《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不足六个月,或者短于拟申请签注的有效期的;3.个人身份信息变更的;4.补充申请免登记使用港澳自助通关服务的;5.其他确需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情形。(二)申请材料按照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换发时还须提交该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 赴港澳旅游签注一、申请对象(一)内地居民(广东省户籍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户籍地或工作地办理,非广东省户籍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户籍地或登记备案地办理);(二)驻珠部队的现役军人;注:申请人须本人提出申请,并如实回答有关询问。二、申请材料(一)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除外);(二)非广东省户籍居民申办手续与户籍地一致,提交与户籍地出入境管理部门要求一致的材料,办理团队旅游签注。其中符合以下申请条件之一的非广东省户籍人员(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可办理个人旅游签注,需提交下列相应证明材料:1.持有珠海签发的有效居住证的,提交居住证;2.珠海市户籍居民的非广东省户籍60周岁以上父母、16周岁以下子女,提交珠海市户籍直系亲属身份证原件和相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即子女关系交验出生证明、父母关系提交其珠海市户籍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3.在我市就业就学人员的非广东省户籍60周岁以上父母和16周岁以下子女,提交关系人的就学就业证明(属就学类的需提交珠海市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属就业类的,需提交在我市最近连续缴满1年以上有效的单位社保证明);提交在珠海就学就业关系人的身份证原件和相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即子女关系交验出生证明、父母关系提交其在珠海市就学就业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4.珠海高等院校就读的大学生,提交珠海市高等院校的在学证明。 赴港澳探亲签注一、申请对象(一)内地居民(广东省户籍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户籍地或工作地办理,非广东省户籍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户籍地或登记备案地办理);(二)驻珠部队的现役军人;二、申请条件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三、申请材料(一)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除外); (二)交验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亲属关系为配偶和姻亲的,每次办理须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亲属身份证明。(三)提交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证件复印件:亲属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提交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证及外国护照复印件;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亲属在香港就学、就业的,提交香港进入许可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四、签注有效期 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可签发3个月多次探亲签注;探望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可签发3个月一次探亲签注;随同申请的配偶、子女必须与申请人同时申请,可签发相同的签注; (持3个月多次探亲签注在香港或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持3个月一次探亲签注在香港或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签发1年多次探亲签注(持证人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1.申请赴港澳地区探望配偶且与在港澳地区定居的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的;2.60周岁(含)以上人员申请赴港澳地区探望子女(包括子女的配偶)、配偶或者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的。 赴港澳逗留签注一、申请对象(一)内地居民(广东省户籍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户籍地或工作地办理,非广东省户籍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户籍地或登记备案地办理);(二)驻珠部队的现役军人;二、申请条件(一)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二)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三、申请材料(一)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除外); (二)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1.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培训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或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如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系电子版的,须下载打印纸质版本提交。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还须提交劳务经营公司出具的《关于办理内地劳务人员赴香港证件的函》;2.赴澳门随任,须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3.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4.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雇员身份的逗留可续申请表》或者澳门劳工事务局、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澳门就业,还须提交劳务经营公司出具的《关于办理内地劳务人员赴澳门证件的函》。5.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四、签注有效期签发多次签注,出境有效期根据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的期限签发。 赴港澳其他签注一、申请对象(一)内地居民(广东省户籍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户籍地或工作地办理,非广东省户籍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户籍地或登记备案地办理);(二)驻珠部队的现役军人;(三)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内地户口已注销);二、申请条件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赴澳门从事会展活动等特殊事由申请赴港澳。三、申请材料(一)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除外); (二)定居国外的的中国公民提交有效中国护照和定居国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其中赴澳门从事会展活动的人员,须交验商务部提供的澳门会展活动名单中所列会展主办机构的邀请函 * 办证时限:广东省户籍居民办证时限为7个工作日非广东省户籍居民的办证时限为20日* 收费标准:往来港澳通行证 每证60元;一次有效签注 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 每件120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60元;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 每件240元; 珠海市公安局出入境与外国人事务管理支队2023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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