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险保险吗?
国内有句话:国内只有一家保险公司,叫银保监。造就了国内人寿保险单的有无与伦比保险性。香港保险呢?核心点总结:
1、香港的保险公司179年没倒闭过;
2、香港保监会的监管;
3、FSB(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全球大到不能到的九家保险公司。
香港保险商场是亚洲最大保险商场,保险业是香港最古老的行业,香港保险业已经走过了170多个年头,从未有保险公司破产案例。
香港保险公司的监管
1、香港特区政府对保险行业的监管有以下严谨规定:
《保险公司条例》第6条规定,除获授权保险公司、劳合社或获保险业监督认可的承保人组织外,任何人均不得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保险业务。只有符合《保险公司条例》第8(2)及8(3)条内的授权规定的保险公司,才会获授权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保险业务。违反规定会受到巨额罚款和直接判刑。
2、偿付准备金的规定:
《保险公司条例》第50条A规定偿付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的资产值必须超过其负债额的一个指定数额。就一般保险业务而言,偿付准备金是保险公司在上一个财政年度的保费收入或负债中的较高数额,该数额在2亿港元以内的部分,偿付准备金按其五分之一计算;而低于2亿港元的部分则需另按其十分之一计算。偿付准备金最低数额为1000万港元。
保险公司偿付充足比率至少达到150%,即是资产对负债比率需要至少1.5倍。不过大部分保险公司都会保持超过200%以上。
3、再保险规定:
保险公司可以透过再保险 (Reinsurance) 将危险分摊出去,将部分负责的危险转嫁给再保险公司 (Reinsurers)。根据保监局的规定,保险公司必须为其经营的保险业务作出足够的再保险安排。这样,一旦发生突发的情况时需要支付大笔的赔偿,再保险公司便会分担部分赔偿职责。
4、管理人员及股东的适当人选:
根据《保险公司条例》第13A及13B条的规定,任何出任保险公司的董事或控权人的人士,必须是担当此等职位的合宜和适当人选。在进行适当人选测试时,保险业监督除考虑其他因素之外,亦会把申请人公司董事或控权人的品格、履历及体验加入审议。为提高此项规定的清晰度,保险业监督已制定一册有关《适当人选》的准则指引,说明其在实施此项规定时所考虑的因素,让有关人士了解。
5、对保险公司的直接有效干预:
《保险公司条例》(第41章)第27至35条赋予保险业监督权力,在保险公司出现令人关注的情况时,采取适当举动,以维护保单持有人及潜在保单持有人的权益。包括限制保费收入;限制投入;规定由获认可受托人保管资产;要求进行特别的精算调查;行使对保险公司的控制权。
6、保险公司清盘转入规定:
据《香港保险公司条例》规定第四十六条:“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则清盘人必须继续经营保险人的长期业务,目的是将该业务作为正在营运中的事业而转让给另一个保险人。”
7、香港对于保司资产负债的管理:
《保险公司条例》(第41章)第25A条规定,除专长再保险公司及专属自保保险公司外,所有经营一般业务的保险公司须在香港维持一定的资产,数额不少于其香港一般业务净负债的80%及因应该业务而适用的偿付准备金的总和。
大到不能倒的保司
G20全球金融平稳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简称 FSB )公布的大的不能倒的保险公司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1、法国安盛保险(AXA Group)-全球最大保险公司;
2、英国保诚集团(Prudential PLC)-理赔过2次世界大战+泰坦尼克号;
3、友邦保险集团(AIA)-全球最大寿险公司;
4、安联保险(Allianz SE);
5、美国国际集团(AIG);
6、英国英杰华集团(AVIVA);
7、中国平安集团;
8、大都会集团(MetLife);
9、荷兰全球保险集团(Aegon N.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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