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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与被保人为父子联系。 投保人2013年4月入狱,2015年2月才出狱,对于被保人2014年2月的住院并不知情。 2016年12月-2017年9月,申请医疗险理赔都获赔了。 可也是在2017年9月,被保人被确诊为白血病。 2017年11月,投保人申请医疗险理赔和重疾险理赔,被通知拒赔: “继发性血小板减少症及轻度贫血”虽然健康告知里没有问到,但被保险公司以“重要的事实未如实告知”的理由拒赔。
案件简述:被保人投保了某人寿的终身重疾险2年后,进行了心脏移植手术后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收到申请后,认为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隐瞒患病和住院治疗的情况,构成对保险公司不如实告知,其公司不负责给付保险金的职责。 被保人提出上诉,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作用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负责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职责。”本案中,由于涉案保险合同从成立至发生保险事故之日已经超过两年,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负责理赔职责。
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之后,就成为无可矛盾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实法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在保险合同中列入不可抗争条款,是维护被保险人利益、限制保险人权利的一项措施。
案件简述:2016年10月,被保人投保了某人寿的重疾险后,2019年被诊断为“确诊为“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动脉瘤”,进行了危险程度较小,治愈率较高支架介入术,后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收到申请后,认为保险合同约定的良性脑肿瘤须满足“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或者“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被保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理赔标准,其公司不负责给付保险金的职责。 被保人提出上诉,法院经审理认为,保监会制定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新修订版版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艺条件进展的潮流。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所以被保人被确诊为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动脉瘤,要求保险公司负责赔付保险金的请求,本院予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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