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逛知乎看到了lz的提问点进来看了一下,关于这个话题我们可以一起探究!
美国移民我们可以大致分为两类:
一、亲属移民
1.不受配额限制的近亲亲戚
这里所说的近亲亲戚仅指美国公民的近亲属,不包括绿卡持有人(永久性居民)的近亲属。具体来说,包含美国公民的配偶和未满21岁的未婚孩子,和已满21岁的美国公民的家长。这里所说的“伴侣”,是说合乎法律的异性老公或太太。美国移民法还不承认同性恋“伴侣”。这里所说的“未满21岁的未婚孩子”,并不仅限于美国公民的亲生孩子,还包含美国公民的伴侣与其前妻或前夫所生的18岁以下的未婚孩子,和美国公民合乎法律领养的16岁以下的未婚孩子。有道是“未婚”,包含从未结过婚,或配偶死亡,离异,或由於其它法律上的缘由导致结婚无效的各种情况。凡是属於此一种类的美国公民的近亲属,可以在任何时候申请移民美国而毋须等候排期。
2.受配额限制的优先亲戚,包含以下四类:
(1)首先优先:美国公民年满21岁的已婚孩子;
(2)第二优先a类:美国永久性居民的伴侣,或是不满21岁的未婚孩子;第二优先b类:美国永久性居民年满21岁或21岁以上的未婚孩子;
(3)第三优先:美国公民的已婚孩子;
(4)第四优先:美国公民的兄弟姐妹。这里所说的“兄弟姐妹”,包含同父同母的亲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继兄弟姐妹,和被领养的养兄弟姐妹。
二、职业移民
1、职业移民第一优先 (杰出人才EB-1):
第一优先类型占用了每年职业移民名额总数的28.6%,约40,000个。所有第一优先的申请都必须向移民局提交I-140申请表格。 第一优先类型包括三个具体的分类:
专业领域的杰出人才 EB-1(a):
EB-1(a)申请中的职业人才应为在其专业领域具有特殊才能和具有很高成就的杰出人才。这些专业领域包括艺术、科学、教育、商业、体育。要满足EB-1(a)的要求, 申请人必须提交足够的证明材料以证明申请人在其所在领域内所获得的杰出成就,希望未来继续朝此专业贡献于美国。申请人在进行申请时并不需要已经在美国获得具体的工作职位,但在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需要进入美国并在申请的相关领域内进行工作。
杰出教授/研究人员EB-1(b):
EB-1(b) 申请中的职业人才是指在国际上享有声誉的在某特定的科学或学术领域的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 EB-1(b)申请需要雇主的支持,提供永久性工作承诺(Job offer)。通常,这个工作承诺都是由大学或者其他类似的学院或科学研究机构提供,当然也可以由私人雇主提供。 EB-1(b)要求申请人必须: 获得永久性研究职位或者终身教学职位的承诺,并由雇主支持申请; 至少三年的相关研究经验或者教学经验;并且 在某一科学或学术领域获得国际性认可,有一定的个人成就国际性知名度; EB-1(b)的申请不需要劳工证,但是在进行这项申请时,未来雇主(如大学或其它研究机构)必须提供具体的工作职位,并在I-140申请中作为申请人。
跨国公司主管/经理EB-1(c):
跨国公司经理/管理人员EB-1(c)类移民申请,主要适用跨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移民到美国,成为永久居民。 EB-1(c)的要求如下: 在过去的三年中,受益人必须在美国雇主的海外机构(如母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工作过至少一年,而且他/她必须在美国从事经理/管理工作; 雇主必须在美国境内及美国以外的国家进行业务运营,提供经常,连续,系统的商品和服务; 雇主必须在美国已经存在至少一年。
2、职业移民第二优先 (专业/技术人才EB-2):
这一优先类别的申请人一般包括两种情况:
(1).申请人拥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申请人拥有学士学位以及至少5年的相关工作经验;
(2).申请人在艺术、科学或商业领域拥有特殊技能。特殊技能是指与领域内的其他人相比,申请人拥有更出色的专长。 EB-2类的名额为每年约40,000个名额(占职业移民名额总数的28.6%),以及本年度第一优先类别的剩余名额。 EB-2申请需要工作职位承诺(Job offer)和劳工证(PERM),
但以下情况除外:
(1).申请人获得了基于国家利益的豁免(NIW);
(2).申请人满足Schedule A Designation的规定;
(3).符合Labor Market Information Pilot Program的申请。 如果申请需要劳工证,则需要由雇主在批准的劳工证基础上提交I-140申请。 国家利益豁免(NIW)的I-140申请可以由申请人自己提交。目前,NIW是第二优先类别内被广泛使用的一类申请。
3、职业移民第三优先 (技术/非技术工人EB-3):
职业移民的第三优先类别包括熟练工人(Skilled Workers)、学士学位持有人以及其它工人。 第三优先类别的名额也为每年约40,000个(占职业移民名额总数的28.6%),以及本年度第一和第二优先类别的剩余名额。 但是,非熟练工人(Unskilled Workers)的名额数不得超过10,000个。 所有第三类别的I-140申请都需要由雇主提交; EB-3也需要申请劳工证,除非申请人是: (1).满足Schedule A Designation的申请条件; (2).符合Labor Market Information Pilot Program的规定。
EB-3包括三个具体分类:
熟练工人:申请人必须能够胜任至少需要两年培训或工作经验的工作; 拥有学士学位的申请人; 以及其它工人:申请人能够胜任不需要两年培训或工作经验的工作;
4、职业移民第四优先 (特殊人员移民EB-4):
EB-4特殊职业移民的名额占总名额数的7.1%。 EB-4类的申请人必须要获得I-360申请的批准。第四优先类别包括以下几种具体情况: 宗教工作人员, 包括为宗教组织工作,具有职业素养和才能的牧师,宗教工作人员或在宗教组织中参加一项宗教使命的人士; 美国政府的特殊海外工作人员; 前巴拿马运河公司的工作人员; 国际组织的退休工作人员; 国际组织工作人员的家属; 美国军队成员。
5、职业移民第五优先 (投资移民EB-5):
EB-5投资移民的名额占全部名额的7.1%。EB-5申请人需要提交I-526申请。为了满足这一类别的申请要求,申请人根据投资地区雇佣率的不同要投资$500,000 或 $1,000,000, 并为美国公民、绿卡持有人及其它合法居留人士提供至少10个工作机会(投资人及其家庭成员除外)。 |